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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1640號 原   告 灅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陳秀惠  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),被告已於  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,000元,依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  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  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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