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40號
原 告 灅霆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成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秀惠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)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,00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