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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7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1748號 原   告 佑臻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附設私立福安老 人療養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37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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