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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8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委任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1826號 原   告 明全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長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郁開發有限公司、許智淵、騰美環境資源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5,000元,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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