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26號
原 告 明全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長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智郁開發有限公司、許智淵、騰美環境資源股份
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5,000元,依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奕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