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37號
原 告 萬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明
訴訟代理人 謝文國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分攤社區維修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中港
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3
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57,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660元,扣除
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,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