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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攤社區維修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1837號 原   告 萬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謝文國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分攤社區維修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港   之星套房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3   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157,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660元,扣除  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,原  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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