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58號
原 告 李思慧
上列原告與
被告煌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馴I
資遣費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27,83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