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
原 告 張中勇
訴訟
代理人 江彗鈴
律師
二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勤益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
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60,96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查報被告公司之真正名稱(
起訴狀所載被告「勤益蛋
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與卷附證物所載「勤億蛋品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」不符,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
服務網站查無勤益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)
,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