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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9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 原   告 張中勇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益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  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160,96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查報被告公司之真正名稱(起訴狀所載被告「勤益蛋  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與卷附證物所載「勤億蛋品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」不符,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  服務網站查無勤益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)   ,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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