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33號
原 告 姚采琳即姚于涵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祥
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24,2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