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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194號 原   告 富瑄開發有限公司即揪用心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       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富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朱恒新發支   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55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 。查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,000元,此依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  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  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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