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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0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原   告 旻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燕 被   告 虹興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元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核定為美金11,840元 ,經折合新臺幣(下同)為365,146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前段規定,以起訴時即民國107年7月16日〈見原告所提民 事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〉,並以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美金之 現金匯率30.84元換算,即11,840元30.84元=365,146元;元 以下4捨5入)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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