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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022號 原   告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莫又銘 訴訟代理人 王品仁       曾子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 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293,56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 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,上事證應   另提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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