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22號
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
法定
代理人 莫又銘
訴訟代理人 王品仁
曾子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93,56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釋明本院有
管轄權之依據,上事證應
另提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