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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092號 原   告 榮耀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益、陳燕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萬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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