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92號
原 告 榮耀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國益、陳燕美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萬
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