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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旅遊團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211號 原   告 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麗華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李淑嬌發   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25號),被告已於法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900元,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  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  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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