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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翻譯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242號 原   告 聯合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為 訴訟代理人 蔡雅婷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翻譯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酷番茄娛樂   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)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1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   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  50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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