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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288號 原   告 林烜弘 訴訟代理人 林添安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29,02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 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  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   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   僅檢附事證而未提出繕本,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  補正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。 三、原告應將起訴所附之附件9之光碟內容即房屋受損情形之照   片圖檔案,列印並作成書面之資料,並附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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