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88號
原 告 林烜弘
訴訟
代理人 林添安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29,02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
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
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未依
上開規定為之,即原告提出之
起訴狀
僅檢附事證而未提出繕本,
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。
三、原告應將起訴所附之附件9之光碟內容即房屋受損情形之照
片圖檔案,列印並作成書面之資料,並附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