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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3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337號 原   告 張峰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銳駿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23,279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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