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382號
原 告 茂泰水電五金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秀雲
訴訟代理人 王茂元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謝聰梧發
支付
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6,643元,依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規定,應繳
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24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