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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382號 原   告 茂泰水電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雲 訴訟代理人 王茂元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謝聰梧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6,643元,依臺灣  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  規定,應繳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 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24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 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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