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29號
原 告 張美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通又順氣動馬達製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64,74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