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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4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429號 原   告 張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又順氣動馬達製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64,74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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