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85號
原 告 佑昇雷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忠義
上列原告與
被告皇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5,
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原告起訴前已
繳之調解費1,000元(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668號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,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
,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)後,本件尚應補繳1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