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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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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4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487號 原   告 林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462,891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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