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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56號 原   告 邑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妹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張宸綾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46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萬元,依臺灣高等  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  ,應繳裁判費7,4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外,尚應補繳6,99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  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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