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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8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834號 原   告 吳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峰安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 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本件原告係因給付 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即995元,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5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995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春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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