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885號
原 告 金學祖
訴訟
代理人 楊承彬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差額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84,14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