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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差額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885號 原   告 金學祖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84,14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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