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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9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956號 原   告 盛德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林裕智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頡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 80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春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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