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29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2987號 原   告 九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素美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新濟實業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0號),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3,466  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  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 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1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 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