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3號
原 告 傑崴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淑如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許顯裕即許紘
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、洪蕙玲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
促字第32825),
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55,000元,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
1,6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16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奕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