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39號
原 告 承恩藥局
法定
代理人 徐桂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泰成間請求返還
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01,437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