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0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
蕭亦茜
上列原告與
被告怡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90,27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