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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3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3120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     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宗瑋、永茂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68,91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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