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32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3206號 原   告 劉娣箏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觀浤有限公司、林美玉、林曉玉間請求返還   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  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提出被告觀浤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