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06號
原 告 劉娣箏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觀浤有限公司、林美玉、林曉玉間請求返還
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提出被告觀浤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
及其法定
代理人之姓名及
住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