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23號
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素真
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
上列原告與
被告品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63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