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18號
原 告 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駿殿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長森營造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95號)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,
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