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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34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3428號 原   告 紀曉佩 被   告 鎧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耀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49萬元(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,實際價額鑑定後再核定),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1,000 元,本件尚應補繳4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