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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345號 原   告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葳 訴訟代理人 陳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隆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00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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