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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3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3450號 原   告 承昌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來學 訴訟代理人 楊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,00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