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486號
原 告 廣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素妦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,226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