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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3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3486號 原   告 廣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,226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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