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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374號 原   告 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寶貴 訴訟代理人 黃添垠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三聯發工程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59號)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  236,2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已繳  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,原告應於  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春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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