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53號
原 告 耀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寶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旗揚水電工程
行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341,750
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53,96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3,465元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