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07號
原 告 伸通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茲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其中一項未
補正或均未補正(補正事項、資料不齊全亦同),致起訟不
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
訴訟能力,未由
法定代理人合
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
有明文。次按滿20歲為成年;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
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之一方
不能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,
民法第12條、第1089條第
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除法律別有
規定外,僅有限制
行為能力,依民法第77條、第78條、第79
條之規定,不能獨立以
法律行為負義務,自無訴訟能力(最
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查
本件原告
起訴
狀記載被告係係民國00年出生之未滿20歲之人,是原告應依
上開法條規定,提出書狀補
正本件之被告
當事人資料及其
住
居所、
訴之聲明,事實及理由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等
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份數。如原告未具狀補正被告當事
人資料,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,將逕予駁回其訴。
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1,5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
數補繳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奕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