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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643號 原   告 彤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仰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趙瑞津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130元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 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本裁  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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