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75號
原 告 瓏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宗
爰
訴訟代理人 陳茂志
上列原告與
被告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92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