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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685號 原  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2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2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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