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35號
原 告 林靖崴
訴訟
代理人 許盟志
律師
許慧鈴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群晟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之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75,4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