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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原   告 林靖崴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      許慧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晟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75,4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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