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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補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補字第937號 原   告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羣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頡有限公司、吳清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28,621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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