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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愷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  告 科典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濬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反訴原告即被告向反訴被告即 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(下稱反訴原告)提起與本訴訴訟標的 不同之獨立反訴,因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,並知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反訴,已記明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憑。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反訴難認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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