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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愷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即反訴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 告即反訴被告科典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 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250,907元、933,315,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140元、15,360元,合計共19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