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愷和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即即
反訴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
告即
反訴被告科典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其
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250,907元、933,315,依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
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140元、15,360元,合計共19,5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