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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勞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薇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魅麗飾品設計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5,833元,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 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