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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勞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(原審原告)與被上訴人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萬4000元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