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
上 訴 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品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彥間給付工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8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,67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
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