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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勞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品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彥間給付工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,6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 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