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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8 年度中勞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品溱 被上訴人  陳宏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7 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 人,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 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