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8年度中勞小字第40號
原 告 江明達
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傳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受僱於被告工作,每日薪資為新臺幣(下同
)1,100元,
惟被告
迄今仍積欠原告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
至同年7月31日止之13日薪資,合計14,300元,被告已付4,9
09元,尚欠9,391元等語,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郵政
存簿儲金簿及財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為證;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
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
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
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
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
280條第3項前段、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
自認,
堪認原告
之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據
兩造勞動契約之
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,391元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8年
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
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,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(即
裁判費1,000元),由
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春玉